目前,我国有老年人口1.3亿,占总人口10%。据预测,2020年后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老年化人口的不断增长,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
面对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诉讼案件,法院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因为法律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杭州市私家侦探。于是,当老年人提出精神赡养诉讼请求时,驳回于情理不符,支持却于法无据。
南京大学法学家建议,要立法解决目前存在的这种状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颁布的,当时主要关注的是物质赡养,该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面对老人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要求,建议法律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可参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原来条文“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增加“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老年人在诉讼请求中就可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以弥补老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 同时专家建议,在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儿媳、女婿不协助或阻止老人的儿女履行义务占有相当比例,立法时应将直系姻亲设定为赡养义务人。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他们均要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当老人在其子女无力履行赡养义务时,也可要求子女的配偶履行义务。世界上一些国家规定了直系姻亲间的抚养责任,《法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女婿与儿媳应当并且在相同的情形下对公、婆或岳父、母负相同义务。
针对一旦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如何执行这一难题,专家建议加强《民法通则》第134条的合法运用。该法条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采取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基于以上规定,法院在审理赡养人不承担精神赡养时,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合理运用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训诫、具结悔过乃至罚款、拘留等手段,以便精神赡养案件的处理得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