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婚外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直更加重视第三方干预引起的离婚纠纷。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第三者干预引起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区分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关组织认真处理。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夫妻关系和谐,关系尚未破裂,对方理解,应注重调解和解,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允许离婚。
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而且可能加剧冲突,应回到相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预防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的,一般准予离婚。”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今天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三者在第三方干预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考虑到一些第三者不知道另一方的婚姻事实,甚至第三者有时是“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责任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婚姻的维持更多的是婚姻当事人的义务,婚姻中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婚姻当事人积极调解夫妻关系,因为他们相互理解和让步。
同时,《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不幸的婚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婚外情不仅会破坏他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还会损害配偶的利益,不尊重配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