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机构到公司,“私家侦探”在夹缝中求生存
在我国,“私家侦探”的出现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私家侦探”性质机构,常以“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名义存在,业务范围涵盖民事、经济纠纷受理、债务追索、亲友查找、个人隐私调查等方面。由于这些经营业务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部分业务范围与现有国家司法机关职能分工相冲突,开展业务的一些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公安部于1993年9月7日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下文称1993年《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进行清理和取缔(2)。
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之下,“私家侦探”机构纷纷改头换面,通过注册公司的方式化身为各种各样的“调查公司”或“咨询公司”(下文简称“私家侦探”公司)继续存在于我国各大中城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在资金信用、夫妻忠诚度、知识产权、寻人寻址找物等方面的调查取证需求持续增长,而相关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又十分有限,“私家侦探”公司提供的调查取证业务正好能填补这一空白,因此,尽管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但“私家侦探”公司仍在我国得到了稳步发展。
(二)“私家侦探”公司开展的调查业务及其行为模式
在具体开展的业务方面,由于这些“私家侦探”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往往将经营范围定位在法律咨询、商务调查、市场调查、知识产权咨询、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商业调查服务、婚姻信息咨询、安全系统监控、网络安全信息咨询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实际开展的业务中确实包含部分正当合法业务,导致实务中对这类公司的合法性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尽管包装形式多样,但“私家侦探”公司实际开展的经营项目仍以婚外情调查、找人寻址、手机信息查询、代人讨债等传统业务为主,其中更是以婚外情调查、找人寻址为代表的调查业务为核心。实践中,这类调查业务的具体行为模式是:委托人(客户)先与“私家侦探”公司签订相关委托调查协议,然后由委托人提供被调查人的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住址等基础信息,再由“私家侦探”公司指派具体的调查员(外勤人员)通过采取车辆定位、跟踪蹲守、偷拍照片、偷录视频、查询被调查人开房记录、通话记录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经整理打包后提供给委托人,完成调查任务。
“私家侦探”公司在调查权上的“先天不足”,决定了其在实施上述调查行为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定位、跟踪、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而无论是其调查过程还是结果,也都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个人隐私领域造成侵害。因此,在国家持续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大背景下,对“私家侦探”公司调查行为性质的认定从行政层面上升至刑事层面,成为必然。